上回我們提到,美國最高法院正在受理兩個關於警方可否無法院的搜索票,檢視嫌疑犯智慧型手機的案子,包括Riley v. California和United States v. Wurie,今天我們先來談談Riley v. California正反雙方的意見。
Riley v. California案簡介
如前所述,本案被告David Riley因為車牌過期被員警攔下,當員警扣押Riley的車,附帶搜索了車內物品時,意外發現車內有兩支手槍,因而當場逮捕Riley。逮捕之後,員警拿走Riley的手機,讀了幾則簡訊後發現Riley和幫派份子有所來往,因而更進一步檢查手機,卻發現更多有趣的事情,手機提供的資訊包括Riley涉嫌一周前幫派槍擊事件的證據。
被告Riley的主張
Riley提出了兩個理由,來說明為什麼警察搜索他的手機是違法的。首先,雖然基於保護員警安全的原因,警察可以搜索被逮捕人,但智慧型手機裡面只有簡訊、郵件,照片和影像,又不是007的手機還可以遙控炸彈爆炸,對警察一點威脅也沒有。其次,一旦警察扣押了手機,被逮捕者就再也沒機會銷毀手機內的證據,警察有充足的時間來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警方也可以使用可以阻絕手機通訊的袋子,來確保證據不會被遠端銷毀。
加州州檢察官的主張
允許手機的搜索讓員警可以確認被逮捕者的身分,同時也可以避免證據被滅失。州檢察官承認檢視手機會侵害隱私權,但是檢視手機只是逮捕行為的副產品。而且,本案中根本沒有違反憲法的疑慮,因為警察是在發現Riley車內有槍,逮捕後為了調查槍枝,而做的搜索,並不是毫無原因,任意的一般性搜索,因此沒有過度侵害隱私權的問題。除此之外,如果過去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逮捕之後,可以搜索皮夾、個人地址簿,沒有理由手機不行。被逮捕者只是選擇用智慧型手機,而不是皮夾、個人地址簿來保存個人資訊而已。
至於United States v. Wurie在爭執甚麼?下回分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