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我們談到了Riley v. California一案中的正反雙方主張,今天我們繼續看另外一個同時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中的United States v. Wurie案。
United States v. Wurie簡介
警察在目擊被告Brima Wurie從車裡拿出毒品販售後,將他逮捕帶回警局。警察從他身上扣押了折疊式手機(flip phone),透過檢查通話記錄,發現數通"家裡(my house)"的來電,員警從電話號碼定位出地址,找到了Wurie藏毒之處。
檢察官起訴之後,Wurie要求排除因為手機檢視所取得的證據,他認為這些證據是透過違憲的搜索獲得的。一審法院沒有准許,Wurie被判販賣毒品罪。Wurie上訴後,聯邦上訴第一巡迴法院認為,警方搜索手機的行為並不能被涵蓋在附帶搜索範圍內,因為手機搜索沒有為了保護員警安全或預防證據消滅的目的存在。上訴法院也質疑為什麼員警沒有採取其他步驟,比如暫時將手機關機,先向法院申請搜索票。在聯邦上訴法院作成對Wurie有利的判決後,聯邦政府上訴到最高法院。
聯邦政府上訴理由
聯邦政府認為長久以來,警察逮捕嫌疑犯之後,並不需要搜索票就可以搜索嫌疑犯身上的物品,當然也包括手機。在嫌疑犯被逮捕之後,對保有隱私的期待已經降低,並沒有必要對可能有重要證據的手機做出例外規定。而且,逮捕後的附帶搜索對保存證據十分重要,也讓警察有機會知道嫌疑犯的同夥是不是就在左近。
聯邦政府認為,即便最高法院沒有辦法一概准許手機的無令狀搜索,至少在警察相信手機內確實有犯罪證據時,應該允許直接檢視手機,這樣員警在執行職務時,才有比較明確的規則得以遵守,也才不會造成偵查上的困擾。
更何況,本案警察只是透過來電紀錄來確認Wuriel實際上的住處,並沒有過度侵害隱私權的問題。
被告Wuriel的主張
Wuriel當然是贊同聯邦上訴法院的見解,他認為對警察來說,未得法院許可不得檢查手機,是再清楚簡單不過的規則了,一點也不會造成執行職務員警的困擾,聯邦政府恐怕是多慮了。
Wuriel同時也認為不能只是因為遭到逮捕,就會產生失去隱私期待的結果,也就是嫌疑犯不因為遭到警察逮捕而失去主張隱私的權利。在逮捕嫌疑犯後,只有保護員警安全和確保證據保全這兩件事情才能合理化搜索行為,其他都不足以作為搜索的藉口,更何況本案員警有大把的時間取得法院核發的搜索票。
和Riley v. California案不同之處:
有四個不一樣的地方。首先,Riley案被搜索的是智慧型手機,但Wurie案則是舊式的折疊式手機,兩者所包含的隱私訊息差很多。第二,Riley案透過手機內的照片、Wurie案則是以來電號碼發現關鍵性證據。第三,在二審的勝敗狀況,Riley案法院做出對被告不利的見解,Wurie案則是對被告有利。第四、Riley案是由州法院系統上訴、Wurie案則是聯邦法院系統1,對照表如下2。
案名 | Riley v. California | United States v. Wurie |
---|---|---|
上訴人 | Riley | Wurie |
手機類型 | 智慧型 | 摺疊式 |
發現證據原因 | 手機內照片 | 來電門號 |
原審法院 | 州法院 | 聯邦法院 |
下回,讓我們來看看2014年4月29日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辯論些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