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醬

法律這樣子

海盜不能當做政黨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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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和台灣有多遠?」以及「共產主義和台灣獨立有多近?」裡,我們分別談到台灣法學會的釋字479跟台獨聯盟的釋字644號。我們可以知道:人民團體,無論是命名權或更名權,都受憲法保障。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須符合比例原則,並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來限制

看起來,海盜黨也應該受到保護才是,那又為什麼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屢戰屢敗?

台灣海盜黨的行政救濟程序

台灣海盜黨發起人戴浙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遭到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仍遭駁回。之後,戴浙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但最高行政法院和大法官會議陸續認為戴浙只是爭執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當,沒有指出原判決違背法令或違憲之處,不符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和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要件,在程序上駁回,唯一實質審理的只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0號。。

忘記說理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台灣海盜黨的申請人戴浙向內政部申請備案時[^case],內政部否決的理由有二

  1. 海盜名稱無法表現政黨目的,違反人民團體法第44條、第45條第1款及第46條第1款。
  2. 可能被誤認違反刑法海盜罪、組織犯罪條例等犯罪行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完全採納了內政部的說法:

....被告以政黨名稱為政黨之重要表徵,原告以臺灣海盜黨為政黨名稱,與首揭法規範之政黨設立之宗旨不符,亦與原告所陳成立政黨以保護個人隱私,網路信息公開、政府行政透明,改革版權制度之宗旨無關聯,有誤導民眾其為以海盜成員所組成之政黨之虞,而刑法有海盜罪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為防制組織犯罪,亦定有罪責,乃否准臺灣海盜黨備案,揆諸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在紅字中間,完全是內政部的說詞,行政法院沒有自己的說理。

既然無招,如何可破?

依照判決書,首揭規定包括:人民團體法第44條、第45條第1款及第46條第1款,問題是這幾條規定完全沒有提到對人民團體命名或審核設立目的之限制。

人民團體法第44條:「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無疑的,海盜黨是有共同民主政治理念,至於怎麼命名,並無限制。

人民團體法第46條第1款:「依前條第1 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

這條和如何命名、設立目的一點關係也沒有。

人民團體法第45條第1款:「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政黨:一、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

和第44條相同,只要是以選舉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政黨,沒有提到命名的限制。

那可能被誤認違反刑法海盜罪、組織犯罪條例等犯罪行為?好像沒有法律規定可能被誤認為犯罪行為的名稱不能當成人民團體的名稱吧?

沒錯,這個判決裡,內政部跟行政法院並沒有真的提出限制的依據,我們無法得知這三個條文如何限制命名權跟設立目的。釋字479裡還有個「人民團體應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釋字644號有「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等規定來限制命名權或審核設立目的,但在海盜黨一案,我們並沒有發現這樣的規定存在。

諷刺的是,既然沒有法規禁止命名,那也就不會有條文違憲的問題了,既然無招,如何可破?這個判決恐怕是屬於違背法令,而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的情況。

敗訴法院其來有自

江湖盛傳行政法院乃敗訴法院,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有敗無勝。當我們看到釋字479釋字644號以及台灣海盜黨的案例之後,不免又信了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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