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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和「台灣」有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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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現了一則有趣的舊聞「國際知名「海盜黨」在台灣申請登記被拒!鄉民:同行相忌」學者籌組海盜黨 內政部不准。大意是這樣的:中原大學教授成立台灣海盜黨,訴求版權改革,但在向內政部申請備案遭否決。內政部認為,台灣海盜黨的名稱,與改革版權制度的宗旨沒有關聯,可能誤導民眾是海盜成員所組成的政黨。

這可不是第一次內政部限制政黨或人民團體的名稱,至少在釋憲實務上出現過兩次,分別是台灣法學會的釋字479跟台獨促進會的釋字644號解釋,今天讓我們來回顧一下台灣法學會更名奮鬥史。

從「中國」到「台灣」的距離

「台灣法學會」原本叫做「中國比較法學會」。在1996年的會員大會裡,表決通過改名為「台灣法學會」,沒想到在送內政部核備時,遭到拒絕,引發了一連串的訴訟程序。三年後到了大法官會議,做成了釋字479號解釋。

內政部拒絕的理由是什麼呢?

問題是,內政部憑什麼拒絕呢?內政部在給當時的中國比較法學會的函裡是這樣說的:

  1. 依人民團體法第5條規定,人民團體應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
  2.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㈠1點規定,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

由於聲請人乃為內政部許可立案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應冠以「中國」或「中華民國」或「中華」之行政區域名稱。

內政部的理由是,依照「人民團體法」加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人民團體應的名稱應該包含所屬之行政區域,既然這個學會是全國性社會團體,那名稱至少應該有「中國」、「中華民國」或「中華」的文字在內。換句話說,法學會可以改名為「中華法學會」、「中華民國法學會」、「中國台灣法學會」,但不能沒有這些字樣在內。內政部也指出缺乏「中國」、「中華民國」或「中華」的標示,會造成該學會和台灣省級的人民團體混淆,所以要求台灣法學會回復原來的名稱。

連敗的訴訟救濟

在內政部拒絕台灣法學會改名之後,開始了一連串的訴訟救濟。包括內政部訴願委員會、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台灣法學會無一不敗。台灣法學會在窮竟救濟途徑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聲請釋憲的標的是「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㈠1點,要求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的規定。

台灣法學會的主張是什麼呢?

這裡是最精采的地方,台灣法學會的成員都是法律界的菁英,包括法律系教授、律師,當時聲請的理事長是台大法學院系主任林子儀,後來出任第八屆大法官,他們的主張是什麼呢?

  1. 名稱決定權是憲法結社自由所保障:
    1. 只有透過結社自由、集會自由及言論自由等保障,民主制度下自主的民意形成方有可能。
    2. 名稱自主決定權是結社自由的當然內涵:名稱實質上對內凝聚會員之認同、對外表現團體之特色,並與其他團體有所區隔的重要符號與象徵。若人民團體名稱的選定與使用不受憲法結社自由所保障,甚至完全受制於國家機關的處置,則憲法所明文保障結社自由的意義將喪失。
    3. 人民團體透過名稱之選定以彰顯其目標、任務及影響範圍之自主權利。如果無法自主決定名稱,意味人民團體對於其會員聚合而為組織的理念,以及唯一能具體代表該無形團體的符號無清楚展現的可能,那裡又有結社自由呢?
  2. 以行政命令限制結社自由,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 既然是憲法保障的權利,除非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才可以加以限制,也就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內政部所提出的「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並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而是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行政命令,除非可以找到立法院授權的依據,不然不可以限制名稱決定權。
    2. 台灣法學會更進一步的指出行政法院的疏失,由於,法院對於行政權的運作是否符合法律優位、法律保留的基本要求,負有嚴格審查的義務。這麼明顯的瑕疵,行政法院居然看不出來,甚至沒有在判決書裡回應台灣法學院提出的主張跟論證。

大法官認為限制名稱的行政命令違憲

在解釋理由書裡,多數意見是這樣說的:

結社團體於此保障下得依多數決之整體意志,自主決定包括名稱選用在內之各種結社相關之事務,並以有組織之形式,表達符合其團體組成目的之理念。就中人民團體之名稱,乃在表彰該團體之存在,作為與其他團體區別之標識,並得以其名稱顯現該團體之性質及成立目的,使其對內得以凝聚成員之認同,對外以團體之名義經營其關係、推展其活動。人民團體若對其名稱無自主決定之自由,其自主決定事務之特性固將無從貫徹,而其對成員之招募與維持及對外自我表現之發揮,尤將因而受不利之影響。故人民團體之命名權,無論其為成立時之自主決定權或嗣後之更名權,均為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由於人民團體的名稱受到憲法結社自由的保障,除非是立法院的法律或是經立法院授權制定的行政命令,才可以限制名稱選定的自由。但是這裡的「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並沒有經立法院授權,而是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所以違反法律保留而違反憲法。

至於,假設立法院真的制定了一個限制人民團體名稱的法律,那又該如何呢?大法官沒有講,因為一個理由已經夠了,剩下就不說了1

看完之後,你覺得海盜黨可不可以當做政黨名稱呢?

下一次,我們來看看另外一個大法官解釋,共產主義和台灣獨立有多接近?


  1. 這是典型大法官解釋常見的情況,說好聽是惜字如金,說難聽則是規避關鍵問題。比如釋字666罰娼不罰嫖案就是如此,怎樣就是不處理罰娼到底有沒有侵害性工作權,而是用安全的平等權來宣告違憲,結果就是讓立法院制定了罰娼又罰嫖的規定,並沒有真正的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