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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威斯康辛選民身分法談罷免要求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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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在立法院二讀,該草案要求連署須附切結書與身分證影本,引發了國民黨是否藉此提高罷免難度,為吳育昇量身訂做的疑慮1

威斯康辛法院最新的判決

依照威斯康辛州2011年通過的選民身分證法(Voter ID Law),選民投票時,需出示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然而,聯邦地方法院不久之前(2014年4月29日)做出判決,認為該規定對黑人以及拉丁裔的選民是一種結果上的歧視,對窮人和少數族裔施加了不公平的負擔,因而判定違憲而失效。

根據統計,威斯康辛州有近30萬的選民沒有符合規定的身分證明文件2,其中多數是黑人與拉丁美裔。法官認為,許多生活在貧困中的黑人與拉丁美裔沒有辦法提出符合規定的證件,產生了歧視的結果,而黑人與拉丁美裔的貧困可以連結到過去美國對這些少數族群的歧視3

州政府的主張

州政府主張,要求選民提供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是為了避免選舉詐欺,藉此提高選舉的可信度。就此,法官質疑選舉詐欺是否真的如州政府所說的氾濫,尚未可知。

我國的選罷法修正草案

回到我國選罷法修正草案,原本針對公職人員罷免案的連署,只要提供連署名冊,修正草案增加了提出連署人身分證影本的要求。雖然和前面美國威斯康辛州判決背景並不相同,但我們還是可以來分析這樣的規定會有什麼疑慮:

首先,要求提供身分證件影本無疑會影響連署意願,讓罷免連署更難成立。過去,盜用身分證影本造成的損害時有所聞,民眾可能會擔心萬一那個環節沒弄好,弄丟了影本,罷免不成反受其害。於是乎,這樣的立法,對不想提供身分證影本的公民來說,產生了限制憲法上罷免權的實質結果。

其次,提案立委雖然提出一個貌似正當的理由,也就是避免偽造的弊端。問題是,和前面美國法官所質疑的點相同,到底有什麼證據可以認為偽造的情況普遍到需要透過影響罷免權的手段來預防?事實上,從憲法施行至今,人民行使罷免權的機會少之又少,惟一比較接近罷免起點的是吳育昇的連署。既然罷免案如此少,何以有預防偽造的需求。

最後,偽造罷免連署屬於刑法上的偽造文書,實在難以想像有人為了促成人民行使罷免的憲法上權利,而讓自己陷入刑事追訴、處罰的危險之中。更何況,罷免連署只是連署的其中一關,民意代表是否解職,還是要進入最後該選區的選民投票,連署罷免即便有偽造情況發生,並不會因此產生錯誤而無法復原的結果。

權衡利弊之後,我們真的應該要求提供身分證影本嗎?


  1. 相關的新聞請見:自由時報-罷免須附身分證影本 吳育昇條款逕付二讀 

  2. 美國並不像台灣統一核發身分證,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包括護照、駕照、州所核發的身分證(State ID),但申請這些證件都是要錢的,而且並不便宜。以威斯康辛州來說,申請州民身分證須要支付美金28元,請見http://www.dot.wisconsin.gov/drivers/drivers/driver-fees.htm#identification 

  3. 雖然威斯康辛州選民可以申請免費的州民身分證,但申請的時候,還是要提出許多相關證件,包括出生證明、身分證明和居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