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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你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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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手機已經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行程、照片、電子郵件、通話紀錄都存放在小小的方盒中,形同一台小型的隨身電腦。在刑事偵查實務,衍生了兩個有趣的問題。

第一:檢查手機需不需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

第二,當警察執行公務扣押了嫌疑犯的手機時,可否在未經法院許可前,搜索檢查手機的內容?如果因此發現重要物證,可否作為對被告不利的證據?

最高法院的新課題

美國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審理兩個有關的案子,分別是Riley v. California和United States v. Wurie,兩案都涉及了未經法院許可的手機檢查,這也成為目前美國刑事法學界的熱門議題。就在今天(美國時間2014年4月29日),最高法院剛剛針對這兩個案子進行言詞辯論。

第四修正案的要求

在討論這兩個案子之前,我們需要先理解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第四修正案是這樣說的1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第四修正案禁止未經許可的搜查和扣押,要求搜查和扣押狀的發出有相當理由的支持,兩個相關的理論包括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不能用於刑事審判的證據排除法則,以及衍生證據不可使用的毒樹果實原則。不過在美國訴訟實務上,也產生了一些例外合法的情形,比如說逮捕後的附帶搜索(Search Incident to Arrest)2。當警察合法逮捕嫌疑犯時,基於兩個原因,認為此時合理的無令狀搜索是合法的。第一,基於警員人身安全的原因,嫌疑犯可能隨身攜帶有武器;第二,為避免證據遭到湮滅。

Riley v. California(2014)

2009年8月22日,David Riley因為車牌過期被員警攔下,當員警扣押Riley的車,附帶搜索了車內物品時,意外發現車內有兩支手槍,因而當場逮捕Riley。逮捕之後,員警拿走Riley的手機,讀了幾則簡訊後發現Riley和幫派份子有所來往,因而更進一步檢查手機,卻發現更多有趣的事情,手機提供的資訊包括Riley涉嫌一周前幫派槍擊事件的證據。雖然Riley辯稱未經法院核發搜索票而搜索手機的行為是違法的,但一、二審法官認為警方的無令狀搜索手機是有效的,因為手機直接和被逮捕者有關。上訴法院並認為如果手機是之後才被發現,那搜索的合法性才會有疑義。

United States v. Wurie(2014)

Brima Wurie於2007年在波士頓因涉嫌販賣毒品被逮捕,警方從他身上扣押了手機。透過檢查手機通話記錄,警方因此找到了Wurie藏毒品的地方。起訴之後,Wurie要求排除因為手機搜索而取得的證據,但一審法院都沒有准許,Wurie被判持有以及販賣毒品罪。聯邦上訴第一巡迴法院則認為,警方搜索手機的行為並不能涵蓋在附帶搜索範圍內,因為手機搜索沒有為了保護員警安全或預防證據消滅的目的存在。上訴法院也質疑為什麼員警沒有採取其他步驟,比如先將手機關機,然後向法院申請搜索票。

有待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無論是Riley v. California還是United States v. Wurie,都涉及警方在逮捕之後,未經法院許可的情況下,搜索了被告手機,並因此發現犯罪的重要證據。然而,兩個案子中的二審法院,卻做出結然不同的見解,有待最高法院作出最後的決定。


  1. 請見維基百科全書對第四修正案的說明,請按此。 

  2. 更多相關的資運可以參考李禮仲,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搜索與扣押之問題,請按此 

能順便看一下手機嗎?談Riley v. California案中的正反方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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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我們提到,美國最高法院正在受理兩個關於警方可否無法院的搜索票,檢視嫌疑犯智慧型手機的案子,包括Riley v. California和United States v. Wurie,今天我們先來談談Riley v. California正反雙方的意見。

Riley v. California案簡介

如前所述,本案被告David Riley因為車牌過期被員警攔下,當員警扣押Riley的車,附帶搜索了車內物品時,意外發現車內有兩支手槍,因而當場逮捕Riley。逮捕之後,員警拿走Riley的手機,讀了幾則簡訊後發現Riley和幫派份子有所來往,因而更進一步檢查手機,卻發現更多有趣的事情,手機提供的資訊包括Riley涉嫌一周前幫派槍擊事件的證據。

被告Riley的主張

Riley提出了兩個理由,來說明為什麼警察搜索他的手機是違法的。首先,雖然基於保護員警安全的原因,警察可以搜索被逮捕人,但智慧型手機裡面只有簡訊、郵件,照片和影像,又不是007的手機還可以遙控炸彈爆炸,對警察一點威脅也沒有。其次,一旦警察扣押了手機,被逮捕者就再也沒機會銷毀手機內的證據,警察有充足的時間來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警方也可以使用可以阻絕手機通訊的袋子,來確保證據不會被遠端銷毀。

加州州檢察官的主張

允許手機的搜索讓員警可以確認被逮捕者的身分,同時也可以避免證據被滅失。州檢察官承認檢視手機會侵害隱私權,但是檢視手機只是逮捕行為的副產品。而且,本案中根本沒有違反憲法的疑慮,因為警察是在發現Riley車內有槍,逮捕後為了調查槍枝,而做的搜索,並不是毫無原因,任意的一般性搜索,因此沒有過度侵害隱私權的問題。除此之外,如果過去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逮捕之後,可以搜索皮夾、個人地址簿,沒有理由手機不行。被逮捕者只是選擇用智慧型手機,而不是皮夾、個人地址簿來保存個人資訊而已。

至於United States v. Wurie在爭執甚麼?下回分曉

折疊式手機可以檢查看看嗎?談United States v. Wurie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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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我們談到了Riley v. California一案中的正反雙方主張,今天我們繼續看另外一個同時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中的United States v. Wurie案。

United States v. Wurie簡介

警察在目擊被告Brima Wurie從車裡拿出毒品販售後,將他逮捕帶回警局。警察從他身上扣押了折疊式手機(flip phone),透過檢查通話記錄,發現數通"家裡(my house)"的來電,員警從電話號碼定位出地址,找到了Wurie藏毒之處。

檢察官起訴之後,Wurie要求排除因為手機檢視所取得的證據,他認為這些證據是透過違憲的搜索獲得的。一審法院沒有准許,Wurie被判販賣毒品罪。Wurie上訴後,聯邦上訴第一巡迴法院認為,警方搜索手機的行為並不能被涵蓋在附帶搜索範圍內,因為手機搜索沒有為了保護員警安全或預防證據消滅的目的存在。上訴法院也質疑為什麼員警沒有採取其他步驟,比如暫時將手機關機,先向法院申請搜索票。在聯邦上訴法院作成對Wurie有利的判決後,聯邦政府上訴到最高法院。

聯邦政府上訴理由

聯邦政府認為長久以來,警察逮捕嫌疑犯之後,並不需要搜索票就可以搜索嫌疑犯身上的物品,當然也包括手機。在嫌疑犯被逮捕之後,對保有隱私的期待已經降低,並沒有必要對可能有重要證據的手機做出例外規定。而且,逮捕後的附帶搜索對保存證據十分重要,也讓警察有機會知道嫌疑犯的同夥是不是就在左近。

聯邦政府認為,即便最高法院沒有辦法一概准許手機的無令狀搜索,至少在警察相信手機內確實有犯罪證據時,應該允許直接檢視手機,這樣員警在執行職務時,才有比較明確的規則得以遵守,也才不會造成偵查上的困擾。

更何況,本案警察只是透過來電紀錄來確認Wuriel實際上的住處,並沒有過度侵害隱私權的問題。

被告Wuriel的主張

Wuriel當然是贊同聯邦上訴法院的見解,他認為對警察來說,未得法院許可不得檢查手機,是再清楚簡單不過的規則了,一點也不會造成執行職務員警的困擾,聯邦政府恐怕是多慮了。

Wuriel同時也認為不能只是因為遭到逮捕,就會產生失去隱私期待的結果,也就是嫌疑犯不因為遭到警察逮捕而失去主張隱私的權利。在逮捕嫌疑犯後,只有保護員警安全和確保證據保全這兩件事情才能合理化搜索行為,其他都不足以作為搜索的藉口,更何況本案員警有大把的時間取得法院核發的搜索票。

Riley v. California案不同之處:

有四個不一樣的地方。首先,Riley案被搜索的是智慧型手機,但Wurie案則是舊式的折疊式手機,兩者所包含的隱私訊息差很多。第二,Riley案透過手機內的照片、Wurie案則是以來電號碼發現關鍵性證據。第三,在二審的勝敗狀況,Riley案法院做出對被告不利的見解,Wurie案則是對被告有利。第四、Riley案是由州法院系統上訴、Wurie案則是聯邦法院系統1,對照表如下2

案名 Riley v. California United States v. Wurie
上訴人 Riley Wurie
手機類型 智慧型 摺疊式
發現證據原因 手機內照片 來電門號
原審法院 州法院 聯邦法院

下回,讓我們來看看2014年4月29日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辯論些甚麼?


  1. 美國是聯邦國家,法院有兩個不同的系統,州法院(state court)以及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2. 必須說markdown真是好用,畫表格一點也不費力,logdown又把表格弄得美美的。